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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权赋能是最大的助残—在第三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上的发言

时间:2020-05-26 18:08:42来源:EISA 作者:EISA 点击:
增权赋能是最大的助残

 

编者按: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今年5月19日,是第30个全国助残日。5月15日,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在京举办全国助残日30周年座谈会,本机构学术顾问张万洪教授受邀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发言。现刊发其发言稿,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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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权赋能是最大的助残

—张万洪

马上就要迎来第三十次全国助残日了,今天上午我在“中国网”看了一会儿全国自强脱贫和助残扶贫先进事迹网络报告会图文直播,以及听了刚才与会者的发言,有很多感慨。我远在武汉,作为残障社群的成员,作为一个残障法领域的学者,也作为地方残联的兼职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参会,汇报几点我对助残以及今年助残日的主题——“助残脱贫,决胜小康”——的看法。

 


第一,坚持惠残,政策倾斜


2014年3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贺信》里说:“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他还说过:“要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弱势群体倾斜。”(《在海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2013年4月10日)在很多国家,都有一种制度,叫“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也翻译成“平权行动”,是由政府推行的,旨在消除与补救历史上对特定群体歧视的一系列政策与行动,比如在高校招生、公共工程招标中给予少数族裔以优惠待遇。在国外,有不少关于 “平权行动”的合理性和未来发展的争论。有人说这是“补偿理论”,有人说这是“反向歧视”——是对其他人的新的歧视,有人说这是对被照顾对象的“污名化”和“矮化”。但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说,就是要给残疾人格外的关心、格外的关注、格外优惠的政策和待遇。因为正如总书记指出的,他们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我们要发挥制度的优越性。更不能出现在西方某些国家发生的在疫情下放弃“老弱病残”的做法。要坚持脱贫攻坚决胜小康的道路上,“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

 


第二,增权赋能,授人以渔


在残障研究领域,大家对“增权赋能”这个概念并不陌生,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的同事就此写过不少文章和专著。我们知道,“增权赋能”这概念最早来自于巴西的一个教育家,英文词是empowerment。它的词根power其实很多时候可以理解为力量。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用的就是power。因此empowerment在社工界、教育界等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翻译和说法,比如充权、赋权、增权、增能、赋能、培力等。但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有一句话早就完美地概括了增权赋能的意思,就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要想,助残不是给贫困残疾人一条鱼,而是给他们打鱼的方法。比如针对疫情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就要落实稳就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网上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加大对残疾人资助创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网络就业的扶持力度;又比如很多残疾人因病因残致贫、因病因残返贫,那么各地卫生健康、医保和残联部门要围绕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需求设计开展活动,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加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力度。“知识就是力量”,总书记讲“扶贫要扶智”,说的也是这个道理。这样,才能真正帮助残疾人。

 


第三,确认主体,实现权利


有些朋友说“助残”的时候,好像帮扶者是主体,残疾人是客体。这是错的。必须要激发调动残疾人自主脱贫的内生动力。习总书记说:“我们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既扶贫又扶志,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发挥其主体作用。”《论语》里面一句话大家很熟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人的“精气神”和“志”,来自于他积极的主体性。而如果将其置于被动的、被援助的消极地位,就会使其失去自尊自信和“斗志”。而且“干一行吆喝一行”,我是学法律的,从法律人的立场来看,一个人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往往是因为他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被充分确立,他的权利没有被充分实现。比如有一个商机、一个政策他不知道,那是他的知情权没有被实现;他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我们给他物质帮助,不仅仅是慈善,那是实现他的福利权、社会保障权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30年来,中国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同时,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为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水平、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我们需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让残疾人和社会大众都了解残疾人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了解残疾人是独立的、有尊严的权利主体,了解残疾人作为人权主体的新形象。去年我们发表的《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也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心特殊困难群体,保障残疾人权利,推动残疾人真正成为权利主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享有者。

 


第四,保障参与,实现融合


古语云“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国际残疾人权利运动的箴言是“没有我们,请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残疾人的需求,他们自己最清楚。要创造机会,让他们讲话,让他们发声,让他们参与到自己人生道路发展和转折的规划设计中来,让他们参与到更加坚强地实现人生梦想、活出精彩人生的斑斓画卷中来,迎接生活的挑战。我们经常说,“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研究表明,这三感,尤其是前两感,非常明确,来自于参与感;或者说,一个人缺乏参与的机会,哪怕他得到了实惠,他也不会有获得感和幸福感。参与还是为了融合,要畅通参与途径,推动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无障碍建设,确保残疾人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获得便利与支持,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影响相关决策,共享改革开放、国富民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充分实现社会融合。

 

最后总结一下: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惠残助残,但要防范将残疾人放在被动地位的消极助残模式;以权利为基础的增权赋能,才是最大的助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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