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某省T县农民熊某在为县路桥公司做筑路工作时,摔断了腿骨,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公司拒绝。经村委会调解无效,找到乡政府,在乡党委副书记调解下,县路桥公司同意给他补偿2000元,并告诉他如果不接受这2000元,以后即使打官司连这2000元钱也要不到了。熊某不满意调解结果,找到县政府,但是县政府只是打电话要乡政府解决,之后熊某又找到省政府信访办,省信访办要求县政府解决,熊某在寻求政府帮助无果的情况下,在乡上请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在乡法庭起诉。帮他代理的法律工作者收了他400元钱,但并没有帮他讲话,他又重新请另一个镇的法律工作者作代理开庭两次,还没有判决。熊某先在乡医疗所接受手术,但据他讲做手术时由于操作失误,目前腿部僵直,后来又去邻县医院做治疗,打官司和医疗费用已经花了2万多元。家中3个孩子,大女儿读初二时因为父亲的工伤而辍学,二女儿目前读初一,儿子读小学5年级。
这是我们走访农村时碰到的许多案例中的一个。像所有的案件一样,这个案件折射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现状:第一,一些农民在村委会不能解决问题时还是首先想到找政府寻求帮助,而没有认识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农民不知道法律援助,没有在第一时间、甚至一直没有想到去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第三,农民由于没有法律知识,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结果也极大地受制于外部环境,比如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和能力。换言之,这个案件反映出目前中国农民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两个严重问题:一方面,他们没有认识到首先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农民不具备法律知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匮乏导致了农民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中国大陆只有少数法学院设有法律援助项目,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残联等,也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但在中国的语境下,谈到法律援助,主要还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所谓法律援助,就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工作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利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简言之,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自1994年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6年司法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同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5月《律师法》第41条的规定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再到2003年7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通过,各地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观念方始进入公众视野。这一制度不仅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而且在完善司法机制、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宏观上来看,中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但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分析,便不难发现,农村法律援助仍然存在许多不足,而且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操作上的不成熟做法扩大了此种不足。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实际运作中,农民获得政府法律援助还有不少阻碍。
第一,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也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我们发现,对于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单一,成效甚微。我们注意到宣传法律援助多是采取宣传单或宣传小册子的发放等方式来进行,但宣传印制的小传单、小册子似乎并没有到达村民手中。此外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问题是用于宣传资金不足,宣传人手不够。法律援助的拨款不仅要负担办案经费,同时还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宣传法律援助,除开宣传单或手册的印制费用不算,光是请人员进行专门发放与附带讲解就需要相当大的花销。因为在一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往往只有一到两个人,进行逐一发放确实是很困难的。
农民如果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往往会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导致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现阶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重点的援助对象是外来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相当艰苦,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而且这些农民工家庭经济条件差,一般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由于无法负担高额的律师费,又缺乏对法律援助的了解,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时,急需医疗的受害者往往草草与雇主达成协议而丧失自身重大利益。待事后等病情好转再去寻求司法途径帮助解决问题时,往往为时已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上面的法条所规定的时效期间我们发现,时效问题对于普通村民来说相当复杂,若没有专业指导他们往往会错失维权良机,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受害人在寻求司法途径的帮助时往往已经超过时效。这直接导致工伤认定的困难和赔偿标准的难以确定。但是如果一开始受害人就能够寻求法律援助,接受专业的法律指导,情况将完全不同。
第二,法律援助的标准设立对于农民申请法援有一定障碍。《法律援助条例》只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上述中部某省《法律援助办法》则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二者均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具体执行中,该省S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对农村经济困难作出了界定,是指农村贫困人员,包括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D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此,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对农民没有明确地规定,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对农民来说法律援助的门槛过高。在M市一位律师像我们介绍说该市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是农民家中物品不能超过1000元,他说:“这一标准是十分苛刻的,因为当地农民居住的一般是砖房,砖的总价值都会超过1000元。”
第三,政府法律援助的经费和人员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年来,政府法律援助拨款已逐年增加,我们在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看到的情况仍然是经费异常短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入不敷出,有时文印费、差旅费都要法援工作者自己支付。而且由于经费的不足,而导致法援工作者“有心无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经费不足也导致法援工作人员的不足和流失。部分留守坚持的法援工作人员素质也差强人意。大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而是自学的法律知识,因此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并不系统,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比起真正的律师还有欠缺,而且其知识更新困难,调研了解到一些法援工作人员对上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还不掌握,对法律法规的修订难以了解。也正是由于其水平或素质的原因,他们对于那些案情较复杂的,支持证据难搜寻的,案发时间较久远的案件,一般都会采取放弃的态度。
如果罗列中国农村基层法律援助的问题,恐怕还有很多。这些问题,作为“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的组成部分,在时下的中国社会正日益凸显出来。正如温铁军先生所说:“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农业,在于农村;中国的落后,中国的革命,乃至中国的未来都在于此。近代以来的一切事件、运动都源于中国的农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一些思考,也有一些呼吁和尝试,比如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比如明确法律援助的标准,使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务,比如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投放力度,又比如建立农村地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这些问题也许不能马上得到解决,因为这些措施和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但这种信念和追求不能被放弃,要从程序平等、机会平等上解决农民“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怀,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实现合法权益,保障人格尊严,使法律援助、民主法治这些理念深入民心,从而推动中国整个法治的健全。